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于凤兰、王淑兰、王玉岐、王裕利、王玉广、王欲千、王裕军与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林业工作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兰,王淑兰,王玉岐,王裕利,王玉广,王欲千,王裕军,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林业工作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于凤兰,女,1931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王淑兰,女,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王玉岐,男,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王裕利,男,1960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王玉广,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王欲千,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王裕军,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上述七原告委托代理人于蕾,系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王迎春,系该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兴伟,系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林业工作站。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负责人梁仁庆,系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兰、王淑兰、王玉岐、王裕利、王玉广、王欲千、王裕军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林业工作站合同纠纷一案中,七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兰、王淑兰、王玉岐、王裕利、王玉广、王欲千、王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于凤兰、王淑兰、王玉岐、王裕利、王玉广、王欲千、王裕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长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