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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与任×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女,1981年9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上诉人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孙×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