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柯民催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石天峰工贸有限公司、邓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天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柯民催字第77号申请人:黄石天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下陆区牛头山村。法定代表人:邓勇。申请人黄石天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40005225821325,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3日,出票人为浙江大众棉麻纺织采供中心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县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浙江宝纺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石天峰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黄石天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