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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8-27

案件名称

辛铧与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辛铧,其余略。委托代理人:赵兴,男,1986年10月15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被执行人王和平,其余略。申请执行人辛铧与被执行人王和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账上无资金,其他大宗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所欠款项700万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大宗财产可以变现之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安执字第6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供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罗先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国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