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长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长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长秀。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长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霍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