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抚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宝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驾驶一辆无牌大龙125两轮摩托车由抚州往南昌方向行驶,行至316线临川区唱凯镇白水村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万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戡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万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事故发生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驾驶一辆无牌大龙125两轮摩托车由抚州往南昌方向行驶,行至316线临川区唱凯镇白水村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4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万某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0000元,被害人陈某家属并表示对被告人万某犯罪行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6时40分,她在道路左边上碰到陈某,跟他打招呼,后陈某以一般的速度往南昌方向斜一点由左边横过道路到右边,当走到离对面几米远的地方,一辆由抚州往南昌方向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行驶过来,车速大概40多码,她看到陈某停了一下,那辆燃油助力车的左边前部就撞到陈某,陈某倒在地上,后陈某家属和村民以及驾驶员送陈某到三医院。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死者陈某是她丈夫的父亲,陈某一般早上出门散步锻炼身体。3、被告人万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0日6时他驾驶大龙牌125摩托车从湖南乡家里去云山镇做事,6时40分途经316线唱凯镇白水村路段时,发现前方20米远有一个老头由西往东横过马路,他就摁喇叭提示,相距五、六米时他就赶紧刹车,但是已经来不及,车子前面左边撞到老头,老头倒在地上,头部受了伤,神志不清楚,他不敢扶,其家属和周围的村民都来了,就赶紧打急救电话,后救护车过来将伤者送往医院,他也跟着去帮老人付医疗费,后交警在医院将他带走。他没有办理驾驶证,助力车是他本人的,未挂牌,未保险。4、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20日8时43分,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报案称在抚州市临川区316国道唱凯镇白水村路段一辆二轮燃油助力车撞到一个老人,现伤者在医院治疗。5、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万某于1956年4月26日出生。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截止到2014年11月21日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信息7、归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找到肇事司机万某并于21时30分许将其带至交警队接受调查。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万某与被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万某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陈某家属并表示对被告人万某犯罪行为谅解。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万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10、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为316国道临川唱凯镇白水村路段,初步判断现场受伤1人,大龙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一辆。11、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陈某系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无牌号大龙牌125两轮摩托车事故前,前组合灯灯罩右边破损缺失,不符合国家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全车其它各部机件、灯光装置齐全有效。车前正面左边侧撞碰刮擦折断脱落迹为行驶中与人体撞碰刮擦形成,并造成车前身向右倒地。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万某在事故发生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维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