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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某文与山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文,山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孙某文,男,年月日生,住敦化市。被告山某华,女,年月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文诉被告山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文于2015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蔺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