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某文与山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文,山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孙某文,男,年月日生,住敦化市。被告山某华,女,年月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文诉被告山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文于2015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蔺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