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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胜浩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田胜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田胜浩,湖南省沅陵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因犯盗窃、抢夺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9月19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胜浩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4)沅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胜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田胜浩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胜浩申请撤回上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胜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田胜浩撤回上诉;二、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洪超审判员  聂从容审判员  杨斌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艳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