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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某甲,杨某,田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执字第00047号申请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某甲。被执行人杨某,系田某甲妻子。被执行人田某乙。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某甲、杨某、田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韬审 判 员  徐扬代理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