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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国造与新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国造,新乐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008号原告:高国造。委托代理人:李洪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乐市人民政府综合办公楼新乐市长寿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勇,市长。委托代理人:路明,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综合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师玉龙,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造诉被告新乐市人民政府因强制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中,本案于2015年4月1日已移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评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 卫审判员 任高彬审判员 魏其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