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新重与付文鹏、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17-1号原告:郭新重,农民。被告:付文鹏,农民。被告:李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重诉被告付文鹏、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重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付文鹏驾驶的、李建所有的鲁R×××××号“五菱”牌轻型普通客车,原告郭新重为此提供案外人郭红迎所有的房产(房屋确权证号: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新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付文鹏驾驶的、李建所有的鲁R×××××号“五菱”牌轻型普通客车。查封车辆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