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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督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陆焘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督字第00004-2号申请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力,董事长。被申请人:陆焘,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2015)无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陆焘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陆焘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月15日(2015)无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180元,由申请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