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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谭志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志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2003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志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志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20日20时50分,被告人谭志光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本区港口路中远岗前路段时,被设卡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谭志光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8.7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志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交通违法照片,被告人谭志光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谭志光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003)蓬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谭志光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志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志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谭志光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志光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志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志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恩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