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素华与孙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华,孙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杨素华,女。被告:孙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华诉被告孙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华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杨素华承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