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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素华与孙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华,孙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杨素华,女。被告:孙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华诉被告孙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华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杨素华承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