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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克元、郑蕊、郑琳、郑云芳与武丽花、孟祥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郑克元,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郑蕊,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郑琳,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郑云芳,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郑蕊、郑琳、郑云芳的委托代理人郑克元,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武丽花,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春雷,系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会,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克元、郑蕊、郑琳、郑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文伟审 判 员  曹洪军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耿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