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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波与张中怀、王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张中怀,王小芳,邢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467-1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中怀,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小芳,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邢锦芳,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锦芳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延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