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晁某杨与常某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杨,常某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晁某杨被告:常某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杨诉被告常某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晁某杨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某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晁某杨负担。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礼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