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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3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伙同同案人李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本市白云区某街某东街某巷xx号xxx房、某西街xx号xxx房为仓库,销售假冒“CELINE”等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同年1月8日,郑某在上址某东街某巷xx号被查获,并在官某东街某巷xx号xxx房被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一批,在官厅西街18号201房被缴获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128个。经鉴定,上述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价值人民币111460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受雇于他人,以广州市白云区某街某东街某巷xx号xxx房、某西街xx号xxx房为仓库,销售假冒“CELINE”等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同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在上址某东街某巷xx号被抓获,并在某东街某巷xx号xxx房被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一批、在官厅西街18号201房被现场缴获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128个。经鉴定,上述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手提包559个,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总额为人民币1114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缴获的赃物照片;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5.商标注册资料;6.《关于手提包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7.到案经过;8.同案人李某、郑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9.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郑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郑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扣押在案的款项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抵扣罚金。)二、缴获的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