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余光林与王汉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余光林,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高仁乡。被执行人王汉珍,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高仁乡高仁村二队。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汉珍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乐支行账户10263204*****上的存款1075元,至平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薄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