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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17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1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6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