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杭州��泰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军,杭州万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571号原告:张红军。被告:杭州万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总管堂北苑71号��房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学霞。原告张红军与被告杭州万泰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本人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于2013年9月1日已到期,但被告公司不让车辆过户,使车辆的报废补贴无法到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协助原告办理浙A×××××货车的过户手续,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车辆加盟(挂靠)协议,证明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已到期,合同到期后,车辆要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未到庭视为放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11月29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一份车辆加盟(挂靠)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为参与货运市场的竞争和信息流通,提高双方的经济效益,乙方自愿申请加盟甲方单位。2、乙方的江淮牌货车壹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07055607,车架号为71014947的货车,车辆产权为乙方所有;2、甲方负责办理该车辆的一切营运手续,并交给乙方长期按规定使用,车辆牌照、行驶证、营运证等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3、加盟(挂靠)经营期限从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暂定为叁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另行商定。至原告起诉之日,涉案车辆加盟(挂靠)协议已到期。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加盟(挂靠)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协议的约定,车辆产权归原告所有。现挂靠协��已到期,协议已终止,故已不存在需要解除的情形。原告有权提出将涉案货车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因协议约定浙A×××××的车辆牌照属被告所有,故在过户时,原告应当在车管部门另行选择牌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万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案涉货车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杭州万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