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蜀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2013年7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蜀山区潜山路与望江路交口“皇廷水都”六楼的房间内,摆放了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彩票娱乐机4台、金玉满堂赌博机4台、六狮争霸赌博机8台、百家乐8台、自动礼品售卖机8台、深海探宝捕鱼机1台(具有8个基本操作单元)、PK王子赌博机1台(具有8个基本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机房进行查处,查扣了上述全部赌博机。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张某、高某某、金某、吴某、王某、关某、黄某、谢某、薛某、王某、汤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赌博机的清单,涉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方位图,赌博机摆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某归案经过、劣迹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同一地点摆放了赌博机共48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能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也应一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赌博机48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