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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胡庆山与李新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山,李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胡庆山。被申请执行人李新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庆山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新军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206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