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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执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朱文科知识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朱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执指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李林华,系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文科(系兴宁市盛世年华俱乐部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朱文科(系兴宁市盛世年华俱乐部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朱文科的住所地属兴宁市管辖,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梅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由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对上述指定执行情况由兴宁市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有关当事人。本院(2015)梅中法执字第21号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陈建新审判员 廖 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丽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