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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关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