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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陕西曲江新区人才交流有限公司与梁小盼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曲江新区人才交流有限公司,梁小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陕西曲江新区人才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展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馨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靓,男,该公司社保派遣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曹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小盼,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曲江新区人才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小盼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陕西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4)31号仲裁裁决,先于陕西曲江新区人才交流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与陕西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梁小盼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碑民初字第00221号陕西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梁小盼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