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艾昌梅与郭凤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昌梅,郭凤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昌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凤杰。再审申请人艾昌梅因与被申请人郭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159号及本院(2014)张民终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昌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艾昌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本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