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艾昌梅与郭凤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昌梅,郭凤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昌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凤杰。再审申请人艾昌梅因与被申请人郭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159号及本院(2014)张民终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昌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艾昌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本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