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金彩仙与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彩仙,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彩仙,女。委托代理人:刘亚莉,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召华,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医院。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史文光,院长。委托代理人:綦朝霞,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月红,女。上诉人金彩仙因与被上诉人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聂 燕审 判 员 孟凡云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