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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徐振馥与徐振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馥,徐振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徐振馥。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馥诉被告徐振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振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书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