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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祖锒与黄通广、李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锒,黄通广,李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李祖锒。委托代理人:林华爽。被告:黄通广。被告:李苏珍。原告李祖锒为与被告黄通广、李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祖锒的委托代理人林华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通广、李苏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祖锒起诉称:2012年5月份之前,两被告因经营缺乏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0万元,2012年5月份,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并于2012年6月初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130万元。现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至今分文未付。另外,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黄通广、李苏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李祖锒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被告人口信息、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两被告主体资格及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借条、银行业务凭证,证明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共计130万元的事实。被告黄通广、李苏珍均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黄通广、李苏珍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黄通广、李苏珍于2007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10月8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黄通广、李苏珍向原告借款130万元,事实清楚,此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为凭,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黄通广、李苏珍偿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其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另外,涉案债务借条上李苏珍虽签为“李素珍”,而且被告黄通广、李苏珍现在已经离婚,但该债务发生于被告黄通广、李苏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黄通广、李苏珍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苏珍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通广、李苏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祖锒借款本金1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黄通广、李苏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则共人民陪审员  杨晓冬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