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汤水渡与林宝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434号上诉人汤水渡,男,194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坤兴,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与上诉人汤水渡系祖孙关系。委托代理人林中居,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住华安县。被上诉人林宝春,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建河,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华安县华丰镇。上诉人汤水渡因与被上诉人林宝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水渡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水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水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上诉人汤水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俞志凌代理审判员江团辉代理审判员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柯雅惠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