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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殿武与被执行人李君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武,李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王殿武,男,53岁。被执行人:李君祥,男,43岁。申请执行人王殿武与被执行人李君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被告李君祥于2014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王殿武劳务费6574.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君祥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李君祥未自动按期履行义务,原告王殿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君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君祥主动将欠申请执行人王殿武的劳务费6574.00元一次性给付完毕,并负担诉讼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君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