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泾源县公安局与马保全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源县公安局,马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公安局。住所地:宁夏泾源县龙潭西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军,该局黄花派出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童军成,该局黄花派出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保全,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泾源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马保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马保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马保全称其已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金。通过查证,被执行人马保全于案件申请日之前也就是2015年3月12日已向黄花派出所缴纳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对这事实也予以认可,其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了缴纳罚款的票据。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公(黄花)决字(2014)第1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