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何某乙,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与被执行人何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74489.00元未受偿,经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