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奋与曾才通、陈彩霞民间借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奋,曾才通,陈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周奋,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委托代理人:蔡仁,男,住雷州市。被执行人曾才通,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陈彩霞,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与被执行人曾才通是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曾才通、陈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才通、陈彩霞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付清欠申请执行人周奋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21600元(2015年3月3日后的利息另计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88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曾才通、陈彩霞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彩霞所有位于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一路7号三禾京都商品楼Ea幢601房一套,建筑面积109.88平方米。根据申请执行人周奋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陈彩霞以上楼房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彩霞所有位于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一路7号三禾京都商品楼Ea幢601房一套,建筑面积109.88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徐国用(2010)第9**号,编号为201XXXX】。二、被执行人陈彩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此期间内,被执行人陈彩霞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彩霞的过错造成被查款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林 养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振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