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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虎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黑山县大虎山镇七台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黑山县大虎山镇七台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刘某某,男,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黑山县大虎山镇七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七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冮桂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晓明,黑山县大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柳,黑山县大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黑山县大虎山镇七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