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1678号原告:邓某(曾用名:邓春花)。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承乐)。本院2014年12月8日受理的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邓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滕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