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塞帕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陶善如、陈杏娟、许贤喜、朱翠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塞帕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陶善如,陈杏娟,许贤喜,朱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池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尚良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塞帕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许贤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陶善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善如,男,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杏娟,女,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许贤喜,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青阳县。被执行人:朱翠芬,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塞帕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陶善如、陈杏娟、许贤喜、朱翠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塞帕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陶善如、陈杏娟、许贤喜、朱翠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塞帕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田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陶善如、陈杏娟、许贤喜、朱翠芬银行存款1779319.5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光氢审 判 员 余加胜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童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