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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怡帮与被执行人王晓东、王晓滨、王晓丹、赵秉利赡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怡帮,王晓东,王晓滨,王晓丹,赵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98号申请执行人林怡帮。被执行人王晓东。被执行人王晓滨。被执行人王晓丹。被执行人赵秉利。上列当事人为赡养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丹民一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晓东、王晓滨、王晓丹每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怡帮赡养费300元、赵秉利每年应给付赡养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丹民一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