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9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祝火根与占金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祝火根,占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987-1号申请执行人祝火根。被执行人占金福。申请执行人祝火根与被执行人占金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寿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杭建执民字第9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占贵洪名下的由被执行人占金福所有的浙A×××××号美日牌小型汽车一辆,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占金福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占金福所有登记在占贵洪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号美日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展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