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林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周树祥诉林西县统部收费站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祥,林西县统部收费站,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林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周树祥,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林西县统部收费站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林西县统部收费站。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子柱,系该站站长。被执行人林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许建中,系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林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西县统部收费站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户名为林西县统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且账户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西县统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区信用社的存款145095.00元,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