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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行非审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沙坪坝区精英教育培训学校行政处罚决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重庆沙坪坝区精英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非审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路34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19-X。法定代表人钟兴武,局长。委托代理人罗乂,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莫林生,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沙坪坝区精英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沙坪坝区沙南街48号屋瀚大厦3楼。负责人关永浩。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以下简称北碚区工商分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工商静处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沙坪坝区精英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精英培训学校)缴纳罚款1万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精英培训学校送达了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北碚区工商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4年8月28日,北碚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北碚区文星湾新房子260号检查,发现重庆市沙坪坝区精英教育培训学校在此开办分校,并以“重大精英培训学校”和“精英集团”的名义对外开展宣传和招生。经初步调查,重庆市沙坪坝区精英培训学校不能提供“重大精英培训学校”名称使用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手续,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经报分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经北碚区工商分局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于2006年经沙坪坝区教委批准成立,名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精英教育培训学校,是一所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对外招收中小学生,主要从事青少年文化辅导(非学历教育培训)。当事人于2012年7月,租用北碚区文星湾新房子260号4楼的房屋,开设了分校,对外招收中小学生,主要从事中小学生课程培训教育。当事人在对外散发的宣传单上载明“重大精英培训学校培优〈暑假〉衔接中考补习专家,重大精英培训学校为十年名校,创办于1997年,是全市最早,最著名的集幼儿、小学、初中、高中、成人培训为一体的大型培训机构”等内容;在招生办公室(临街)门楣上标有“重大精英学校精品一三八西附名师班VIP个性化一对一”,在楼道(临街)外墙上标有“重大精英学校一三八西附名师执教”的标语;在招生办公室的展板上载明“重大精英学校创办于1999年•中高考补习专家•一三八名师执教等内容”;在出具的《收据》中标有“精英集团”。现已查实,当事人与重庆大学没有任何关系,其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时间为2006年,并非创办于1997年,当事人仅为一般性的民办学校,并非集团性质。当事人承认,在对外宣传中使用“重大精英培训学校”以及“精英集团”,其目的是为了让外界认为该校系重庆大学开办或有合作关系,以提高其知名度、扩大影响、突出实力,以便招收更多培训学员。截止案发之日止,当事人招收学生150人,学费收入共计40万元,获利7万元。北碚区工商分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碚工商静告字(201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对其作出:“1、责令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可在申收到该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辩和听证的权利。2014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北碚区工商分局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2014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碚工商静处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责令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该行政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碚工商静处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精英培训学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碚工商静处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1万元。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北碚区工商分局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碚工商催告字(2015)2《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精英培训学校因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精英培训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以“重大精英培训学校”及“精英集团”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申请执行人北碚区工商分局作出的碚渝碚工商静处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碚工商静处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庆胜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李恩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颜秋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