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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女诉被告郭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郭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008-3号原告王女,现住扶余市。被告郭巾梅,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女诉被告郭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