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胡��,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入根,居民。被告顾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维智、董自娥,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