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罗福金、吴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福金,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福金,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苗族,务农。被执行人吴敏,女,1997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务农,系被执行人罗福金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罗福金、吴敏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罗福金、吴敏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0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亨佑审判员 何齐礼审判员 邓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加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