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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四安与董庆利租赁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四安,董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马四安被执行人:董庆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董庆利的银行存款5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双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