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俞尊虎与高宗文、高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尊虎,高宗文,高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94-1号原告:俞尊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高宗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高云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俞尊虎诉被告高宗文、高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尊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7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高宗文、高云凤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俞尊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7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高宗文、高云凤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耿韵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