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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99号原告邓作强诉被告麦桂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作强,麦桂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99号原告邓作强,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麦桂兰,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作强诉被告麦桂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自行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且撤诉是诉讼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颖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