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涂永顺与张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永顺,张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涂永顺,男,34岁,汉族。被告张龙斌,男,25岁,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涂永顺与被告张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张龙斌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原告住所地为福建省永安市燕西五一路348号,本案应由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