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与福州益全贸易有限公司、王芝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福州益全贸易有限公司,王芝辉,范晓茜,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巫文勇,巫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25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叶云,行长。被执行人福州益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王芝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芝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范晓茜,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巫文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巫文勇,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巫文峰,男,1976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福州市益全贸易有限公司、王芝辉、范晓茜、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巫文勇、巫文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20号祥业花园(茶园住宅区)*#楼*,*复式单元,1层*车位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系被执行人巫文峰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巫文峰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20号祥业花园(茶园住宅区)*#楼*,*复式单元,1层*车位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R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 锌 来源: